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實施辦法
(社科辦字〔2019〕10號)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全國范圍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科學精神,,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huán)境,,培根鑄魂,構建科學權威,、公開透明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價體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 科研誠信建設應堅持教育,、預防、監(jiān)督,、懲戒相結合,,教育優(yōu)先、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據本辦法建設相應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二 組織體系
第五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是全國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的領導機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負責召集,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等為成員單位,,按照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開展工作。
第六條 聯(lián)席會議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與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
(二)組織研究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點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三)協(xié)調解決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體系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對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重大案件的聯(lián)合調查與處理;
(五)指導開展有關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的宣傳教育活動,;
(六)協(xié)調建立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七)研究協(xié)調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與信用體系建設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tǒng)科研誠信建設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宏觀指導,。中國社會科學院,、教育部、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分別負責社科院系統(tǒng)、教育系統(tǒng),、黨校系統(tǒng),、政府研究機構、軍隊系統(tǒng)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建設的宏觀指導,。
第八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建立工作層面的聯(lián)系人機制,,就具體工作進行協(xié)調聯(lián)絡。
第九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設立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管理辦公室,,作為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各單位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二)組織協(xié)調相關部門調查重大及敏感的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案件,;
(三)負責對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進行協(xié)調和對接;
(四)定期組織召開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
(五)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工作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業(yè)務培訓,;
(六)完成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 教育預防
第十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建立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數據庫,,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和公示,,實現(xiàn)科研誠信信息的公開透明,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
第十一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科研制度,,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
第十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當把科研誠信和學術道德教育作為學習培訓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領域全流程的科研誠信監(jiān)督檢查制度,在科研項目,、人才計劃,、科研獎項、成果發(fā)表等各項科研活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強科研誠信審核,。
第十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科研管理信息平臺,,建立涵蓋科研項目、學術稱號等內容的科研誠信檔案,,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
第十五條 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各單位應當建立個人科研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優(yōu)獎勵中強化科研誠信考核,。
第十六條 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四 受理調查
第十七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建立科研誠信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公布機制,,應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對本單位人員的科研誠信舉報,。
第十八條 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舉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三)有明確的違規(guī)事實,;
(四)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第十九條 被舉報人所在單位接到舉報或上級部門轉辦的舉報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核查,,確認是否受理。
第二十條 對違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行為的調查,應采取誠信調查和學術鑒定相結合的方法,。誠信調查由責任單位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案件涉及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學術鑒定由責任單位成立專門評審組,,對案件的學術問題進行審查評議,。
第二十一條 對引發(fā)社會普遍關注的,或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事件,,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管理辦公室根據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決定,,具體組織協(xié)調相關單位分別開展或聯(lián)合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等,。
五 認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情況的,,應當認定為違背科研誠信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違反署名規(guī)范,,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四)采取弄虛作假,、賄賂、利益交換等方式獲取項目,、經費,、職務職稱、獎勵,、榮譽等,;
(五)故意重復發(fā)表論文;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八)利用管理、咨詢,、評價專家等身份或職務便利,,在科研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九)其他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認定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相關部門或機構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約談警示,、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執(zhí)行和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zhí)行和項目撥款直至限制項目申報資格,、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項目的申請等處理,。
對于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實行終身追責,。
構成違紀的,,依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文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按照多部門印發(fā)《關于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相關辦法進行懲處,。
第二十五條 責任單位將處理完結的違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案件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并在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數據庫進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系統(tǒng)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要依據國家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對違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的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
六 申訴復核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查處理責任單位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調查處理責任單位應當于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查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責任單位應另行組織調查組重新展開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復查的原因,。復查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
七 保障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涉事資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責任單位在調查處理違背科研誠信行為時有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等情形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予以通報批評,,并監(jiān)督責任單位重新開展調查。
八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科研誠信建設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各有關單位依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軍隊系統(tǒng)實施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有關辦法由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