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規(guī)定,為實現(xiàn)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職工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主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和建議,。
(二)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教研室,、科室、班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成分體現(xiàn)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選任,。
代表受原選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述、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shù)。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們說明,取得多數(shù)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zhí)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以系、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chǎn)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jīng)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監(jiān)督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開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guī)定的順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使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基本精神也適用于其他各種形式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yè)學校,。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實細則,。